宋敏老师您好,我是福建日报记者张辉。有一个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问题,想要向您请教不知可否。
大概背景是:福建农林大学培育的水仙新品种于2012年获得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。2016年,水仙花属进入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名录。但是福建农林大学并未就黄花2号申请新品种权授权。日前,漳州水仙花研究所(民非机构),以10万元的价格受让福建农林大学的黄花2号“使用权”。我的疑惑在于,福建农林大仅仅获得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品种审定,并未获得法定的知识产权保护(植物新品种权),这并非一种排他性的权益。
既然如此,福建农林大学的这种“品种权转让”行为(有偿)是否有依据?而作为受让方,是否有必要花钱受让?日后该品种被第三方生产出售时,水仙花研究所能否维权?这样的品种权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?
据我所知,类似的做法在国内相当常见,甚至出现了公开拍卖等多元形式。如何评价这种现象?(如果方便,能否提供联系方式予以请教)